组织机构

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教育制度,实现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河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未被通过方案经修改后,可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不含基层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总数应为符合上述条件职工总数的6-1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的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有效,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中止;连续两年不履行代表职责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减少的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选举产生,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会前组织代表提交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初审;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向主席团汇报讨论情况;闭会期间向学校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和处理相关事项。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表决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主要职责: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大会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决定其他重大问题;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成员占代表总数15%左右,由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工会主席组成。工会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工会委员会主要职责: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研究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筹备小组起草会议材料;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议程和会议日程。

(四)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工会要围绕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七)做好会议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大会预备会议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提交大会讨论的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五)组织代表团讨论提交大会审议的报告和议案;

(六)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情况;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大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七)换届时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一)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精神;

(二)各专门委员会按职责开展工作;

(三)办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除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协助工会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分工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