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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7〕13号河北师范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建设,着力在广大教职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重培养与选树先进典型,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简称“三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以教师的教书育人业绩和管理、服务人员的事迹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与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教书育人模范教师在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中产生,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个人在管理和服务师生的工作人员中产生。

第四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五条 教书育人模范教师评选条件:

(一)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教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做学生的人生导航者、学业解惑者和生活帮扶者;

(二)教学质量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吸收科学前沿成果,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估成绩优良;

(三)积极承担并圆满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来,年平均授课时数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以上,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

第六条 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观念,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尊师爱生,无私奉献,主动听取师生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工作业绩突出,勤奋工作,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投身学校改革与发展,主人翁意识强,模范完成岗位职责,工作效率高,成绩显著;

(三)管理、服务育人水平高。认真学习研究本职业务和技能,积极为教学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育人的和谐氛围,热情服务师生,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广大师生赞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申报“三育人”先进个人:

(一)有言行失范情形的;

(二)近两年有违纪行为的;

(三)近两年出现过违法情况的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5%确定评选名额。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评选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顶岗支教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选工作由校工会和人事处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选聘评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宣传动员: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分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宣讲评选工作的意义,使推荐评选过程成为选树典型、弘扬正气、学赶先进的过程,营造“团结向上、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单位推荐: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教职工和相关学生进行民主推荐,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评选:学校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公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三育人”先进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并在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一)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二)获奖者的申报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学校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