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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卡

石惠卡住院补贴及交通意外保障内容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0

一、住院津贴保险

一、保障对象:2017年5月1日前成功办理“石惠卡”的在职在保职工。

二、保障期限:2017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

三、保障内容: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扣除三天后,给予每日40元的补贴。每人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四.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疗养、康复、定期性健康检查、性病、精神疾患;

7)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公共交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保障方案

最高赔付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民航飞机意外伤害

40万元/人

公共交通-客运列车、轮船意外伤害

20万元/人

公共交通-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

20万元/人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说明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疾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不承担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意外医疗费用报销支出。

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所致意外伤害;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4.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保障方案

最高赔付保险金额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

4万元/人

5.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说明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不承担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意外医疗费用报销支出。

6.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7)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时故意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8)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9)被保险人由于乘坐超载车辆所致意外事故;

20)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意外事故;

21)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22)被保险人故意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7.公共交通及驾乘人员意外伤害理赔流程

公共交通或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及工会卡;

2)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以及银行账户资料;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公共交通或驾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及工会卡;

2)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资料。

公共交通或驾乘意外残疾保险金赔付方式

1)发生公共交通或驾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89,全年7×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工作。

2)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和材料,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83号盛典商务8楼理赔部进行理赔,或邮寄相关证明和材料至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83号盛典商务8楼崔晨进行理赔。

3)最终赔付金额由保险公司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石惠卡账号或受益人的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