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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河北师范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施办法【校发(2019)10号】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次数:0

校发[2019]10号

为及时、公正的处理我校的劳动人事争议事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河北师范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我校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接受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学校调解委员会由校工会主席、法律顾问、职工代表(必须有女职工及专技人员代表)及工会、学校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人事处负责人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由原推荐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荐或决定。

三、调解委员会有以下职责:

1、负责调解我校下属单位与职工之间、学校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4、负责我校工作人员提起的对所受处分决定不服的复核工作;

5、协助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

2、及时公正、平等自愿、公平合理;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对争议事件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六、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事件的受理,进行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并初步协商调解。

如初步协商不成功,递交学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七、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调解委员会主任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件全面调查、核实。

2、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及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公正调解,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进行调解。

3、经会议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4、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八、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经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九、经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按规定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事件时,有权向学校相关单位查阅与事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应予回避。

1、是争议事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争议事件与本人或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争议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十二、本办法自20 19 年 5月5日起施行。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