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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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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规章制度】河北师范大学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0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教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

第二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校工会批准之日起取得。

第三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校工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五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相同。

第六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七条 工会会员调离学校,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

第八条 会员因失业或下岗,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学校工会保留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调到无工会组织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待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第十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一条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或分会书面报学校工会核准,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交纳会费。保留会籍期间,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